食品添加剂申报所需材料

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
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
(一)申请表;
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
答:根据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》第二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,复印件4份,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。
第三条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(一)申请表;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第四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、使用范围的,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。
第五条 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,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出口国(地区)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(地区)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二)生产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;
(三)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;
第六条 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(二)、(三)(四)项不涉及商业秘密,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。
第七条 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。如属于个人申报,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。答:根据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》第二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,复印件4份,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。
第三条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(一)申请表;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第四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、使用范围的,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。
第五条 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,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出口国(地区)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(地区)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二)生产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;
(三)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;
第六条 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(二)、(三)(四)项不涉及商业秘密,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。
第七条 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。如属于个人申报,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。答:根据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》第二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,复印件4份,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。
第三条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(一)申请表;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第四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、使用范围的,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。
第五条 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,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出口国(地区)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(地区)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二)生产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;
(三)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;
第六条 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(二)、(三)(四)项不涉及商业秘密,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。
第七条 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。如属于个人申报,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(一)申请表;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第四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、使用范围的,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。
第五条 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,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出口国(地区)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(地区)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二)生产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;
(三)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;
第六条 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(二)、(三)(四)项不涉及商业秘密,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。
第七条 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。如属于个人申报,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(一)申请表;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第四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、使用范围的,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。
第五条 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,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出口国(地区)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(地区)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二)生产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;
(三)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;
第六条 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(二)、(三)(四)项不涉及商业秘密,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。
第七条 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。如属于个人申报,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,逐页标明页码,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,并装订成册:
(一)申请表;
(二)通用名称、功能分类,用量和使用范围;
(三)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;
(四)质量规格要求、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,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;
(五)安全性评估资料,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、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、生产工艺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、质量规格检验报告;
(六)标签或说明书样稿;
(七)其他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。
第四条 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、使用范围的,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。
第五条 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,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出口国(地区)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(地区)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二)生产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;
(三)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;
第六条 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(二)、(三)(四)项不涉及商业秘密,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。
第七条 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,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。如属于个人申报,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。

申报项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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